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人民防空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拟订人民防空建设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中人防建设规划。
(三)收集、研究汇总人民防空信息,为政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提供信息保障。
(四)拟订并组织落实城市防空袭预案,建立辅助决策系统;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措施。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警报、通讯建设规划,组织协调通讯保障工作。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对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审批、技术和质量管理;指导监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平时开发利用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工作。
(七)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指导监督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演习;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
(八)依法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国有资产。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人民防空资产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九)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和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