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讼行政案件、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
(四)依审判监督程序审判再审案件。
(五)对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考核。
(六)管理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七)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调查研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并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八)承办其他应由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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