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拟订有关民政工作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社会救助工作。拟订社会救助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临时救助、社区综合帮扶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三)负责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组织实施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的政策措施,管理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承担上海市奉贤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实施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促进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
(五)负责养老服务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负责对机构养老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指导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负责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负责老年大学工作。
(六)负责儿童福利工作。组织实施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指导儿童福利设施建设和管理。负责散居孤儿救助工作和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工作。牵头推进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协同推进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七)负责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实施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政策措施。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牵头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统筹推进康复辅助器具租赁工作。按照有关分工做好残疾人集中就业工作。
(八)负责慈善事业促进和管理工作。协调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监督检查。指导公开募捐、社会捐助和慈善行业组织建设,推动社区慈善发展。推进慈善表彰等工作,弘扬慈善文化。
(九)负责行政区划和政区地名工作。负责指导街镇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划界线界桩管理工作。负责政区名称的报批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更名、命名等。
(十)负责基层社会事务相关工作。依法承担遗产管理人职责,履行监护相关职责,组织实施有关政策措施。依据政务服务总体工作要求,协调落实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政策措施。协助做好基层治理和基层政权建设涉及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中需要以政府名义出面的工作。
(十一)负责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管理的政策措施。推进婚俗改革和婚姻文化建设。
(十二)负责殡葬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殡葬服务和管理的政策措施。推进殡葬改革。负责对殡葬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组织实施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发展规划以及登记和培育发展的政策措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为社会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推动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协助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负责社会组织管理的综合协调。指导开展群众活动团队备案。
(十四)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规划福利彩票销售网络,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十五)依法承担民政领域及相关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有关违法案件。负责相关执法监督工作。落实民政领域国家安全有关工作任务。健全落实民政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民政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上海市奉贤区民政局要推动老龄工作向主动应对和统筹协调转变,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和各街镇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增强政策制度的针对性、协调性、系统性。推动养老服务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推动实现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聚焦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进一步夯实民政托底保障作用。大力发展慈善事业。深化殡葬服务改革,提高婚姻和收养服务质量。规范和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