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市级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负责贯彻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方针政策,根据职责和授权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机制。牵头协调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警和调查处理。牵头指导和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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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重要事项督查督办,承担党群、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人事编制、扶贫等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工作。负责拟订并监督执行生态环境有关资金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负责编报和组织实施年度部门预决算,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接受国家审计机关有关审计工作,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本行业的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机制,承担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安全监管、信访稳定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新闻发布等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在我县的履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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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单位
1·丰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具体职责:(一)承担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组织开展有关专项执法,配合落实相关的交叉执法、异地执法。参与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制度。(二)承担污染防治执法事项和重大违法案件的依法调查处理。依法开展水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入河排污口,大气环境保护,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农业面源、工业噪声等方面的污染防治执法和监督检查。(三)承担生态保护执法事项和重大违法案件的依法调查处理。承担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造成生态破坏的生态保护执法和监督检查。依法开展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四)承担核与辐射安全执法事项和重大违法案件的依法调查处理,依法组织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五)承担对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稽查、监督和指导。(六)承担生态环境有关信访、投诉举报受理日常工作。(七)承担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的应急工作。(八)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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