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受市人大和市人民政府委托,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编制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或监督实施。
(二)组织拟订法制宣传、普法教育和依法治市的总体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各县、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指导管理法学研究、法学教育等工作。
(三)指导监督本市律师工作和公证机构的公证活动。
(四)指导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导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六)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
(七)指导管理全市法律服务市场和法律服务工作,研究法律服务市场、法律服务机构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实施办法。指导和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及公职、公司律师工作。
(八)指导、监督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九)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的培训及考务工作。
(十)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干部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一)承担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