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拟订全区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和地方志编纂工作方案。推动地方志编纂工作规范化。
(三)组织编纂自治区本级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及地方史。指导全区地方志书、地方年鉴与地方史编纂工作。
(四)搜集、保护、整理地方志文献和旧志资料,推动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
(五)组织开展地情资源开发,推动地方志理论研究。
(六)推进方志馆(史志馆)及地情信息化建设。
(七)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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