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府法制工作的方针、政策;统筹、规划、拟订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安排,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
2·审查修改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上报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和组织起草重要的综合性规范性文件。
3·承办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应用解释工作;承办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交办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4·调查研究和监督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情况,提出改进执法的建议。
5·承办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工作,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和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争议。
6·负责依法确认和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对全市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实行统一规范和管理。
7·承办规范性文件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
8·承办市政府依法管辖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其他涉及市政府的行政应诉事务。
9·清理编纂政府规范性文件。编辑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汇编;组织翻译、审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外文本和少数民族语言文本;审核市政府各部门编辑出版的有关法律文件汇编;
10·组织指导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开展行政机关领导、政府法制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和交流。
11·承办市政府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