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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省有关法规、条例、规定,当好市委、市政府在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参谋和助手。

2、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及有关重点课题的调查研究,并监督、检查执行和落实情况。

3、调查研究全市民族地区经济、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方面的情况及全市宗教方面的情况,向上级提出制定有关政策、法规、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4、按照国家有关处理民族关系的原则和方法,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问题,监督、办理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有关事宜。

5、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参与制定有关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管理监督民族资金的分配和使用;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贫事宜;组织实施“兴边富民行动”工作。

6、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教育和使用工作;负责培训民族、宗教工作干部。

7、依照有关规定,做好民族识别和民族成份的鉴定工作;负责全市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指导少数民族社团组织工作。

8、推动宗教界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服务。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境内外国人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办理宗教团体所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指导和帮助宗教团体不断提高自我管理能力,鼓励他们积极兴办自养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指导宗教界开展好正常的对外文化交流及友好交往。

10、组织接待民族、宗教界的学习、考察、参观等事宜;承办全市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文艺调演等较大型文化体育活动。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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