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承担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强化现场环境执法和事中事后监管。
(二)承担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和预警工作。
(三)承担市生态环境局授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工作。
(四)承担辖区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保密、规范性文件审查、宣传信息、保密、绩效管理、政务公开、爱国卫生、安全保卫和史志编纂等工作。拟订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协调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处罚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权平台运行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等制度。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与健康有关工作。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指导本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司法联动、司法衔接相关工作。负责生态环境法律、行政法规与规章的解释工作。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宣传教育。负责机关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表彰。承担社会意识形态相关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科技发展和基础能力建设。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负责党员教育、管理、培训和监督;牵头协调机关扶贫帮困、乡村振兴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监测站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干部培训、养老保险等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老干部及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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