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依法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
(三)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临时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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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设8个内设机构,即办公室(政策法规科、信访科)、民间组织管理科(行政审批科、社会工作科)、社会救助科、政权区划科、社会事务科、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党建办(人事教育科)、机关纪委。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信访科)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纪要、档案管理、政务与信息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车辆管理、后勤保障、爱国卫生、综合治理和行政效能(绩效管理)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工作。制定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算决算和日常管理;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固定资产;负责民政统计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基层民政行政执法;负责民政法制宣传和培训教育;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实施相关行政调解工作;会同业务科室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工作;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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