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增加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职责。
2、增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职责。
3、增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职责。
4、增加环境监测监控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参与宏观决策职责,注重从源头预防污染。
2、加强环境污染防治、污染减排管理和考核职责。
3、加强生态市建设、生态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
4、加强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估与考核职责。
5、加强环境宣传教育职责。
(四)下放的职责。
下放县区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由原来的在县区立项投资500万元以下项目调整为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除应由国家和省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项目,及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由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的特殊行业外)。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