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起草有关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
(三)牵头拟订全区社会救助(不含医疗救助,下同)规划、政策,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定相关工作规划、目标和办法;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全区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救急难、取暖救助及保障金发放、使用工作;负责家庭经济状况核负责特困人员供养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金的给付;负责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最低生活保障;负责低收入家庭诀定(原低保边缘户);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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