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
(三)组织和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护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负责全市军队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队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负责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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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信息、安全保密、后勤和信访等工作;负责民政业务工作的目标管理和考核;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民政系统先进单位表彰工作。拟订民政法制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开展民政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监督工作;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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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婚姻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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