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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主要职责

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监督和指导全州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受理不服全州各县(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各类申诉和再审,对其中可能有错误的,进行再审、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审判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四)依法审判由州人民检察院按照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五)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六)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对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中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八)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统一管理全州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九)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

(十)组织、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事项。

(十一)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司法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州主管部门管理基层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十二)领导全州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三)规划和指导全州人民法院的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全州人民法院的科技强警工作。

(十四)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遵守宪法、法律。

(十五)承办其他应由州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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