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等生态环境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标准,制定生态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各乡镇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参与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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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预算、核算、固定资产管理、财务和内审等工作。牵头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党建、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承担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区域污染防治协作工作,牵头组织落实区域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牵头生态环境领域对口支援和交流合作工作。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参与处理涉外的生态环境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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