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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青年企业家协会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池州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简称池州青企协。英文译名:chizhouyoungentrepreneurs’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zye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池州市优秀青年企业经营管理者自愿加入而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池州市青年企业家协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党政工作大局,服务青年企业家成长发展,引导青年企业家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建功立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池州市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池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安徽省池州市清风东路9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开展培训、研讨、交流、咨询等活动,培养、表彰、宣传优秀青年企业家典型,帮助青年企业家提高综合素质;

(二)帮助青年企业家加强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校的联系,为青年企业家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三)传播经济发展等信息,举办经贸考察协作活动促进青年企业家之间的经济协作;

(四)组织青年企业家与全国各地的企业及有关团体、企业家尤其是青年企业家进行商务考察、合作交流;

(五)反映青年企业家的意愿,维护青年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六)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的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池州市青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士;

(二)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三)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

(四)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照章纳税,经营业绩突出。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部分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可成为协会特邀会员。

第十条 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秘书处审核后报会长办公会或会长、常务副会长批准;

(三)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二)在本协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关心本协会的建设;

(四)按本会规定交纳会费;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年龄超过45周岁即自动退会,成为荣誉会员。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秘书处审核,会长办公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县(区)和有关行业的青年企业家协会组织,经同级团组织同意后,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成为团体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选举理事会;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团市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提前换届最长不超过半年,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与会员大会一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领导协会日常工作。

会长办公会议由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与秘书长组成,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或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可以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一半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有效。

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

(二)研究、讨论、部署协会重大工作事项;

(三)听取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年度工作述职;

(四)增补特邀副会长、特邀常务理事、特邀理事,任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七)决定对违纪会员和不履行职责的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的处理;

(八)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由共青团池州市委推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会长领导协会全面工作,日常工作由常务副会长负责,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士担任本会特邀副会长、特邀常务理事、特邀理事。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作为本协会主要办事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决议;

(二)制订并实施本协会的工作计划;

(三)做好本协会先进典型宣传工作;

(四)负责会员管理工作,为会员提供具体的服务;

(五)依照本协会章程规定发展会员;

(六)负责协会日常财务工作,定期将协会财务情况向理事会汇报。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协会常务副会长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会长委托,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受会长委托,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受会长委托,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承办协会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数额根据会员在协会中的不同职务实行极差会费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财务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团市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共青团池州市委审查同意,并报池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团市委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团市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团市委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须经2012年4月13日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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