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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民政局

公开制度规定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党和人民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进一步增强各级民政干部、职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利,建立和完善民政工作运行新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推行民政政务公开和为民解难服务的目的,是为了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民政工作的透明度,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洁、高效、优质服务。

第三条 坚持政务公开、公平的原则,将政务和服务的项目、内容、服务标准、时限要求、办事程序和监督措施公开,坚持公正办事、平等待人,并接受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原则,想群众之所想,帮群众之所需,按照民政部门的职责,解决与群众生活关系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五条 坚持解决现实问题和不断完善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依法办事,热情服务,使服务内容不断丰富、拓宽和完善,向服务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第六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搞形式主义,不摆花架子,实行分级负责,层层落实,逐步建立健全岗位目标责任制,使为民解难服务责任到人,抓好落实。

第七条 办公室设置明显的标牌,室内保持清洁卫生,物品摆放整齐,办公桌上摆放工作证牌,工作职责、服务内容、程序、标准等制度上墙,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干部职工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规范的职业道德约束自己的言行,爱岗敬业,关心群众疾苦,克己奉公,廉洁为民。熟练掌握本职业务知识,熟知服务内容,不断提高能力和工作水平,优质高效地为群众解难。

第九条 干部职工在工作岗位要佩带工作证牌,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诚信热情、礼貌待人。

第十条 在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工作时间内不得擅离职守,不从事与本职无关的活动。

第十一条 要承办业务中,不得违反党纪、法律法规和政令,不使用服务忌语,不得与服务对象吵嘴、打架、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应提供服务的事项推诿扯皮和刁难。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宴请,更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在工作时间内不得酗酒,不准接受服务对象的礼金、礼品、不准巧立名目乱收费。

第十三条 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谋取私利,不准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形象。

第十四条 凡在执行公务中,积极为服务对象排忧解难受到赞扬的,在局范围内及时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五条 凡在为民解难服务工作中作出较大成绩并产生良好社会效果的,作为年度考核的实绩,在年终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职务晋升的主要依据。作出突出成绩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记功奖励,并优先推荐提拨使用。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服务纪律,情节较轻的,责成所在单位批评教育;凡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证属实的,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陪同违纪人员向服务对象当面赔礼道歉,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服务纪律,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被服务对象投诉两次以上的,经调查属实,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取消年终考评奖,并调离工作岗位;情节特别严重、屡教不改的,可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辞退。

第十八条 市局成立政务公开为民解难服务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办,主要负责检查、监督、考证工作人员为民服务工作的情况,搞好各项考核指标的记录,落实奖惩事项。

第十九条 设立监督电话,随时接受群众的电话投诉。设立举报箱,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经领导小组批准执行,并将结果在半个月内答复投诉人。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旗县区民政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细则,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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