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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民政局

办事指南

民间组织登记服务

(一)社会团体登记服务

1、申请人向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民政部门审核合格后予以批复、登记。

2、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筹备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有关部门的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本团体章程草案。

3、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主管部门为市直单位的,登记手续由市民政局直接承办;主管部门为旗县区单位的,到所在旗县区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符合登记条件的2个月内办结。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服务

1、申请人向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民政部门审核合格后予以登记。

2、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筹备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有关部门的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本团体章程草案。

3、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主管部门为市直单位的,登记手续由市民政局直接承办;主管部门为旗县区单位的,到所在旗县区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符合登记条件的2个月内办结。

婚姻登记

(一)国内公民办理婚姻登记服务

1、婚姻当事人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开展婚姻健康检查的地区还应持婚检证明(自愿),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已开展集中登记地区,婚姻当事人应到婚姻登记处进行结婚登记,未实行集中登记的地区仍到苏木乡镇进行登记。

3、自愿离婚的,须持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按《婚姻登记管理条件》规定的时间要求,经调解无效者,在一个月内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4、婚姻服务项目凭婚姻当事人自愿,不搞搭车收费。

(二)涉外婚姻登记服务

1、涉外婚姻登记由市民政局直接受理。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①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②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中国公民应持:户口本、身份证、健康检查证明(自愿)。

2、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①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②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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