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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审计局

行政权力

(一)对违反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权。

(二)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权。

(三)对违反《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权。

(四)对违反建设项目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处罚权。

(五)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依法采取处理措施。

(六)审计监督检查权。

(七)通知有关部门暂停拨付有关款项。

(八)通知有关部门要求被审计单位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九)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十)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十一)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十二)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十三)审计复议。

(十四)审计结果公告。

(十五)人事财务等内部管理权。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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