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依法行使环境管理职权的公安、交警、农林、水利、国土、城管等有关部门的环境管理与保护工作。
二、拟订全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拟订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土规划、区域规划。
三、牵头编制全区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规划,监督生态保护工作。
四、负责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
五、组织、指导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推进环境保护科技进步,扶植环保产业的发展。
六、负责全区水体、大气、土壤等环境的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辖区内废水、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品、有毒化学品等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处理环境污染事故,调处环境污染纠纷,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负责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制定和实施以及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和排污费的征收。
八、负责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审批及竣工验收,组织实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污染源治理、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