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配置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巴彦淖尔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办、政府办印发的《巴彦淖尔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是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起草市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协助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标准。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旗县区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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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化,机关事务、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群团建设等工作。
(二)综合科。按权限组织起草全市生态环境政策,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承担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承担全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工作。配合自治区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配合自治区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预警预测,配合自治区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科学技术引进推广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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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编制规定
市生态环境局机关行政编制22名。设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4名(副处级);科级领导职数15名(12正3副)
设市生态环境局各旗县区分局,分别为市生态环境局的正科级派出机构。
1·市生态环境局临河区分局核定行政编制13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4名(1正3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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