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配置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巴彦淖尔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办、政府办印发的《巴彦淖尔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是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由市自然资源局统一管理和协调。
第三条 市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和造林种草绿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绿化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对造林情况及退耕还林项目进行监督核查。组织实施全市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工程,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经营,指导、监督、组织全民义务植树种草、城乡绿化和森林城市建设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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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管理,承担宣传、保密、档案、督查、信访、信息、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人事科。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评聘、考核评价、教育培训和出入境管理等工作。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人才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专家及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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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编制
市林业和草原局机关行政编制17名。设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3名(副处级);科级领导职数12名〔9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3副〕。
设立市林业和草原局临河区分局,为市林业和草原局正科级派出机构。核定行政编制13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4名(1正3副)。
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方针政策以及市林业和草原局相关决策部署。负责临河区范围内的林业和草原工作;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和造林种草绿化工作;负责编制临河区造林绿化、草原建设和林木种苗的总体规划,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国土绿化,森林经营和林业草原建设工作;负责森林、草原、荒漠、湿地资源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及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临河区森林采伐限额;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经营,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种草、城乡绿化和森林城市建设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管理临河区林草沙产业和经济林结构调整工作,拟订林草沙产业和经济林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建设和发展;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人工繁育或培植、经营利用。负责监督临河区林木凭证采伐、运输和经营、加工等工作;依法管理临河区范围内林地、林权和草原工作监督管理林地和草原开发利用工作;负责管理自然保护地和湿地资源;负责森林草原防火、病虫鼠害防治、植物检疫工作;负责古树名木的普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乡镇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临河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承办市林业和草原局及临河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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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班子
闫军: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市林草局全面工作。
岳继雄: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重点抓好党建、纪检监察、群团和精神文明建设;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野生动植物及湿地资源保护管理、森林草原防火相关工作;林业执法和监督、林业法制(普法和依法治理、行政复议、合法性审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放管服”改革、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工作;抓好乌梁素海国家重要湿地保护与恢复建设重大项目。分管机关党委、林政科、保护局、公安局、防火办、野湿中心、执法局(巴彦淖尔市木检站)、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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