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1·贯例执行国家、省、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规划、标准。
2·负责辖区内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3·负责辖区内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的组织实施,协调督促落实辖区内各项医疗保障补助资金。
4·负责辖区内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的组织实施。
5·负责辖区内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等致策的组织实施。
6·负责辖区内药品、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政策的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合建设。
7·负责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辖区内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区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8·负责辖区内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本市异地就医管理、费用结算政策和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的组织实施。
9·负责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工作。
10·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医疗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医疗救助标准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标准:不设起付线,按合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75%的比例救助,救助年度封顶线为每人累计不超过2万元。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包括低保贫困户、五保贫困户)救助标准:住院费用中符合规定的个人负担部分,扣除起付线1万元后,按照超出额40%给予救助,救助年度封顶线为每人累计不超过1万元。
3·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等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住院费用中符合规定的个人负担部分,扣除起付线2万元后,按余额超出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救助。超出额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按超出额10%的比例救助;超出额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含2万元),按超出额15%的比例救助;超出额在2万元以上的,按超出额20%的比例救助,救助年度封顶线为每人累计不超过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