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北京四川企业商会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会员队伍建设,保证会员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增强会员的凝聚力,促进商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北京四川企业商会章程,特制定如下会员管理办法和服务细则。
第二条 北京四川企业商会会员须遵守本会章程,认真履行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三条 入会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根据北京四川企业商会章程规定:凡是四川在北京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守法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四川企业在北京的分支企业,驻京办事机构,地方政府驻京联络处等可申请加入本会;
(四) 企业会员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个人会员应为具
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某个领域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有关人士。
第四条 申请单位会员的企业、团体,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入会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团队概念,经营范围,入会目的,履行对遵守北京四川企业商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承诺),加盖单位公章;
(二) 企业简介;寄送公司宣传册、宣传画等书面或电子版资料,以便商会组建会员档案,搭建商会交流平台。
(三)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 北京四川企业商会会员登记表。
(五) 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条 申请个人会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人签名的入会申请书;
(二)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有关组织的推荐书;
(三) 北京四川企业商会会员登记表。
(四) 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 商会秘书处,负责入会申请材料审核与资格审定,报主管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长(会长)签署意见,提交理事会通过。
第三章 会员管理办法
第七条 北京四川企业商会向本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等单位颁发证、牌。
第八条 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管理。
第九条 北京四川企业商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单位,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长(会长)办公室会议讨论通过,在本会刊物及网站上予以公告,本会将收回其证、牌。
第十条 北京四川企业商会会员有违反章程行为的,视其情节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凡被取消资格的,自本会发出书面通知后15日内,将收回其证、牌。
第十一条 会员自行退会,应书面申请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牌。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二条 优先优惠为会员提供本会刊物及相关资料。在商会网站免费刊登会员有关资料和获取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建立咨询、服务体系。
第十四条 搭建会员联谊平台,定期举办会员联谊活动,增进交流、扩大社交。
第十五条 优先优惠为会员提供国内外交流、培训和会展服务。
第十六条 优先优惠为会员提供商业座谈会以及研讨交流会,从中加强和提升会员的能力、知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 为会员优先提供委托承办服务。为会员单位组织大型联谊、商务、政务活动等;为商会会员办理委托的活动,承办贵宾邀请、会员邀请等优惠服务。
第十八条 北京四川企业商会根据会员单位经营、管理情况、参加本会活动情况和对本会贡献情况,授予荣誉称号。对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会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颁发奖牌和证书。并通过互联网和其它新闻媒体,对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会员单位进行宣传报道。推荐其代表本会参加国内外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九条 定期召开会议,走访会员单位,及时掌握了解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妥善解决。
第五章 会费收取
第二十条 北京四川企业商会交纳会费标准为(暂定):
(一)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二)理事、监事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80,000元;
(四)执行会长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五)理事长(会长)、法人代表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六)在缴足上述会费后,赞助费不限数量。
(八)新会员会费从被批准入会的第二个月开始缴纳,老会员在每年第一季度一次性缴纳年费。
第二十一条 北京四川企业商会收取的会费属本会所有。
第二十二条 会费收取后由本会出具行政部门统一收据。
第二十三条 每年下发《会费缴纳通知书》,如在本年度年底前20天还未缴纳会费的,本会将取消其第二年的优惠待遇。
第六章 捐助
第二十四条 北京四川企业商会鼓励所有会员单位对商会进行捐助,尤其鼓励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会员单位对本会进行捐助或资助。对捐助数额较大的,可终身享有相应的职务或给予大型活动的冠名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和服务细则,自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起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和服务细则,由北京四川企业商会负责解释。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