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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川企业商会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定名为:北京四川企业商会 (英文名称为the sichu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

第二条 本商会是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由四川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领头,并由四川驻京企业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自愿联合、共同发起成立,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商会宗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遵守和拥护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四川驻京和在京企业,加强与四川省内企业、社会法人、政府机构之间的交流,促进在京四川企业之间与北京、四川同行业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努力为京城川商商个维权、保驾护航,为四川在京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为促进京、川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进步多做贡献,全面打造“新川商”形象。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政策宣传:向会员企业贯彻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传播法律知识,使企业能遵循国家的政策,遵守北京市的有关政策、守法经营;

(二)专业培训:根据需要邀请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领导、经济和技术专家、企业家、介绍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帮助会员把握市场脉搏,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三)信息服务: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政治、经济、法律信息,为会员企业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做好政策、法律、财税、管理、项目、策划、渠道、人才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四)建立网站:建立北京四川企业商会网站,定期进行维护。传递律法新政,报道商会动态、会员企业信息、会员企业供求信息、川商新闻人物、四川地理人文,展示川商风采,最大程度地宣传介绍商会和川商,弘扬巴蜀文化,促进京、川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五)编辑期刊:定期编辑发行商会刊物,传达中央、北京市、四川省有关经济建设的政策、法规,介绍商会、川商、人文、京川两地政治、经济、法律法规动态,加强驻京企业之间的信息、经济、文化交流;

(六)成立企业法律服务中心:建立北京四川企业商会法律服务中心,专门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投融资并购牵线和协助操作、企业法律保障、投资理财等公司法务专项顾问服务并落到实处;。

(七)组织考察:定期组织会员企业到国外、国内、省内进行考察,寻求合作、寻求商机。开展四川与北京的横向经济协作与科技、文化交流,联系中外四川工商界人士来京或回川投资创业,为首都和四川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作出积极贡献;

(八)协调服务:关心了解四川驻京企业业务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向北京市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情况、建议和要求,共同探求解决问题的办法;邀请律师服务团,帮助企业处理危急、解决困难、维护企业合法地位和合法权益 ;

(九)扩大知名度:组织中央、地方、北京、四川等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在京川籍企业家成功发展经验、川商风采,扩大影响,提高会员企业和川籍企业家知名度和美誉度;

(十)经验交流:组织成功的会员企业进行经验介绍,促进企业间的相互学习,相互借鉴,达到互补提高之目的。促进企业间的强强合作,使四川在京的企业之间形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十一)搭建互动平台:利用商会这一平台,举办各种联谊活动和会议,促进北京企业和川籍在京人士拓展交际空间、增进了解、增强凝聚力,使企业的发展更具活力;

(十二)承办委托:充分利用商会的各种资源优势,受会员的委托承办企业的各种活动以及政务、商务、法务沟通协调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商会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仅限有影响、有资源的企业和政府部门领导)。以团体会员为主,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拥护本商会章程;

(三)自愿申请加入商会,按时交纳会费;

(四)必须是在京工商有注册登记的川籍企业或川籍企业经营管理者;

(五)四川籍人士在京开办的企业、四川企业在北京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

(六)具有一定实力和影响力的在京四川籍人士;

(七)其他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八)承认本商会章程,市场经营状况较好、信誉度较高,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商会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商会秘书处颁发给新会员单位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商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关于政策、法律、商机、项目、信息的协调与服务;

(四)获得本会的帮助和支持;

(五)取得本会颁发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刊物的权利;

(六)对本商会的工作拥有反映意见和建议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本会章程阐明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决定;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守法经营,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组织和活动,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活动;

(四)完成本商会交办的任务;

(五)按时缴纳会费;

(六)关心本商会的工作,主动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和信息;

(七)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会员证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为一年。如果 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商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组织形式:本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领导机构(理事会)。设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日常工作机构(常务理事会)。设监事长、监事组成监督机构。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及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延期或临时召开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本会会长决定。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选由各会员单位自荐或推荐,可以连任。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人组成。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监事会提出的违纪问题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修改本章程的方案;

(十一)推举名誉会长、顾问;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一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制定商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正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由会长签发执行;

(九)决定本会的一般性变更;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为人正直公道、遵纪守法、热心助人、维护本会利益,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十二条 会长任期 4 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第二十四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请。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代表常务理事会实施本商会的职责。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人组成。秘书长的职责:

(一)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主持商会常设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经会长的同意,决定常设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商会及其领导成员依照《条例》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活动;

(四)监督商会及其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商会成员违反本商会纪律,损害本商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商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商会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政府部门和其它组织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交纳标准及办法由常务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做出明确规定督促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收支要执行国家对群众社团的有关财经法规制度,接受财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经费支出范围:

(一)办公费(含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和商会会刊简报设计、印刷费等);

(二)差旅费;

(三)办公场地租赁费、水电费;

(四)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

(五)会务费(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工作会议,以及以商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六)商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七)聘请名誉会长、顾问、法律顾问的费用;

(八)商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九)与商会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第三十条 经费的管理:建立健全财会制度,收缴的经费在银行开立帐户,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开支。所有经费开支由会长审批执行。商会全年收支明细帐在会员大会上或以通讯方式向全体会员公布,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监督、审查。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监事会监督。必要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配备或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认真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律师事务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本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于2008年10月8日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北京民社团登记机关于2009年3月6日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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