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社会组织年检服务规范
一、服务事项
社会组织年检。
二、服务对象
山东省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
三、服务内容
社会组织年度检查。
四、服务部门
各社会组织的原登记管理机关。其中,全市性社会团体、市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在市级民政部门办理。市级以下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在各县(区)民政部门办理。
五、服务依据
1·社会团体年检:(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3)登记管理机关下发的年检通知。
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2)登记管理机关下发的年检通知。
六、服务流程
(一)社会团体年检
按照提交年检报告等材料→初审→审批→在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上签署结论意见的程序办理。
受理条件:①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具有管辖权;②7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参加当年度年检,7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不需要参加当年度年检;③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④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年检材料。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年度工作总结;②年度检查报告书。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程序:①确认管辖权并对当事人提交的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检查报告书等进行形式审查,打印《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承办人对年检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形成承办人意见;③审批,在《年检报告书》上签署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意见;④在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上签署“优秀”、“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意见;⑤归档。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按照提交年检报告等材料→初审→审批→在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上签署结论意见的程序办理。
受理条件: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具有管辖权;②7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参加当年度年检,7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需要参加当年度年检;③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④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年检材料。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年度工作总结;②年度检查报告书。以上材料均为一式两份。
办理程序:①确认管辖权并对当事人提交的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检查报告书等进行形式审查,打印《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承办人对年检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形成承办人意见;③审批,在《年检报告书》上签署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意见;④在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上签署“优秀”、“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意见;⑤归档……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