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地方金融产业发展政策与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实施监管。
(三)负责联系省驻毕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引进金融机构入驻,做好配合协调、信息交流和监管联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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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档案、机要保密、政务公开、财务管理、公产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综合协调、目标绩效、督查督办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地方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离退休等工作;承担安全生产工作。
(二)金融监管科(金融稳定科)。承担小额贷款行业管理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承担融资担保行业管理和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承担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监管工作;承担区域性股权市场机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工作;承担行政许可受理、批复和备案;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法制宣传工作;承担法律顾问相关工作;承担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承担推进全市金融业应急机制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承担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集资;牵头开展金融机构重大风险处置;代表市政府对地方政府履行金融风险防范职责进行指导、督查;推进全市金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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