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
(二)负责较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三)负责监督管理本区减排目标落实。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监督管理。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十三)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四)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五)组织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招商引资工作。
(十六)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