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执法监督责任。
(三)贯彻执行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教育资助和特困人员、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指导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捐助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六)负责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七)贯彻执行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
(八)贯彻执行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十)负责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及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调整工作。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区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深化改革、行政效能、民政行业标准化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接待、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负责依法行政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民政系统法制教育、宣传和培训;承担民政理论研究和调研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和所属事业单位基建投资、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拟订本级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拟订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办法并组织和监督检查;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二)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科
负责推进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群众自治组织的意见;落实社区服务管理与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村(居)委员会换届选举和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推进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协调区级相关部门在城乡社区开展工作;负责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表彰;
(三)低保中心
拟订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规划;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教育资助、特困人员供养和临时救助政策、办法;负责社会救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工作;参与住房、教育、司法等救助相关工作;负责全区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养老机构与社会组织管理科
贯彻执行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按照管辖权限负责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异地商会管理工作;负责社会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及配套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养老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贯彻执行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政策、标准;负责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负责养老福利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社会事务科
拟订行政区域和地名规划;负责村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组织管理区内地名命名的考察、报批工作;推广并监督标准化地名使用,组织管理地名标志的设置和更新;负责管理和统计行政区划和地名资料,编制行政区划图;组织、指导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区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和边界争议的调处;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儿童福利、收养、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负责儿童福利管理工作;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负责儿童福利管理工作;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培育和管理社区志愿者队伍。
(六)福彩管理办公室
指导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
(七)殡葬改革管理办公室
贯彻执行殡葬管理、负责殡仪馆、公墓、殡仪服务机构等殡葬设施建设管理;指导殡葬服务。
(八)区婚姻登记管理处
负责办理婚姻登记;按规定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负责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