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负责起草本市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措施,并负责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三)组织开展全市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掌握了解民族、宗教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协调处理民族关系,调解民族矛盾纠纷,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
(五)负责编制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制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帮扶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七)参与编制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的培养教育和推荐使用工作。
(八)负责组织指导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保山市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九)研究提出民族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特殊政策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的特殊困难。
(十)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做好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生活、学习等各项管理工作。
(十一)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宗教团体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十二)全面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
(十三)组织、指导宗教政策和宗教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推进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十四)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做好培训工作,培养出一批爱国爱教的教职人员和后备人才。
(十五)负责了解掌握周边国家、地区的宗教情况,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指导好宗教界对外的交往活动。
(十六)指导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
(十七)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