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
(三)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烈士褒扬工作和相关人员的伤残审核上报工作;拟订地方性优待抚恤办法;指导全县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接待、接收安置工作;负责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五)提出救灾工作建议;组织、协调救灾工作;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组织核查、评估、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六)拟定全县救助办法、规划和标准;建立健全全县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全县城乡低收入家庭的核定和农村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工作。
(七)负责全县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乡(镇)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隶属关系变更、政府驻地迁移和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负责本县与相邻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八)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城乡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定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贯彻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负责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等机构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县民政事业经费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各项民政事业经费管理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