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市级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基本制度和生态环境标准及技术规范。依法对全市区域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牵头协调全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和各开发区等区域较大及以上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指导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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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负责联系衔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中、省生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等工作。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组织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
(二)人事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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