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三)加强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四)增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职责。
(五)增加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职责。
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全省综合性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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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办公室
(综合协调处、财务处)
人事培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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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安监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省卫生厅负责起草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省安监局和省卫生厅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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