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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林业和草原局

平台属性:微信公众号
所属地区:内蒙古阿拉善盟
公众号ID:alsmlyhcyj
公众号分类:事业/机关单位
关于公众号:

“阿拉善盟林业和草原局”微信公众号的开发运营方为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林业和草原局,公众号主要(内容/服务)是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林业和草原局公众平台(imals。forestry。gov。cn)。

开发/运营主体: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林业和草原局
最后更新:2025-7-5 关于更新时间TIPS:“更新时间”是指本页信息来源的截止时间,包括公众号的图片/文字介绍、公众号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介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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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林业和草原局百科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批准的《阿拉善盟机构改革方案》和阿拉善盟印发的《阿拉善盟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阿拉善盟林业和草原局是盟行政公署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阿拉善盟沙产业局牌子,由盟自然资源局统一管理和协调。

阿拉善盟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盟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的政策、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自治区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和造林种草绿化工作。组织实施全盟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工程,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经营,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种草、城乡绿化和森林城市建设工作。指导组织、协调服务社会造林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盟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依规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盟湿地保护规划和落实自治区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和落实自治区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盟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保护动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全盟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落实自治区相关地方标准。负责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和盟级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和盟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全盟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负责对地质遗迹、地质公园进行保护监督管理。

(七)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和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全盟林草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八)拟订全盟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监督实施自治区相关林草产业地方标准,组织、指导林草产品质量监督,指导林业草原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负责落实全盟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组织指导实施相关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指导协调航空护林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盟应急管理局,以盟应急指挥机构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扑救工作。

(十)负责推进全盟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盟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盟农村牧区林业和草原发展及维护林业、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牧区林地、草原承包经营工作。组织开展退耕退牧还林还草和天然林保护工作。

(十一)提出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监督林业和草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全盟林业和草原国有资产,按规定组织申报重点生态建设项目。参与拟订全盟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和投资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编制全盟林业和草原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

(十二)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科技、宣传教育和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三)指导全盟森林、草原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承担国有重点林区的相关管理职责。

(十五)负责拟订全盟沙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负责沙产业项目储备、立项、实施,沙产业科研项目申报、实施、验收、推广和对外合作交流相关工作。负责沙产业对外宣传、招商引资、统筹协调等工作。

(十六)完成盟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盟林业和草原局应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维护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相关工作。积极推动全盟沙产业发展,统筹协调盟内外资源促进沙产业快速高效发展。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建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扶贫、宣传、保密、档案、督查、信访、信息、政务公开、社会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聘任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二)治沙造林科。拟订国土绿化和防沙治沙政策措施,拟订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落实自治区相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荒漠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综合管理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沙)育林、全民义务植树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实施荒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组织申报并指导涉外、援外项目实施,开展林业和草原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三)森林资源管理科。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组织开展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森林资源。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依规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承担公益林和天保工程相关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指导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组织指导实施相关防护标准,指导组织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指导组织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核报批、示范、推广,负责林木种子、草种监督检验工作。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

(四)草原监督管理科。拟订草原生态保护修复与合理利用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实施草原中长期项目。参与编制防沙治沙规划。指导草原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草原生态补偿工作。负责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指导草原休牧、轮牧工作,组织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和保护工作。负责指导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建设工程。指导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和预测预警。组织开展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指导基层草原站(所)的建设和管理。拟订草原生态保护监督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案件。承担草地相关管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草原功能区划定工作。监督管理草原旅游相关工作。

(五)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地管理科。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研究提出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意见,拟订及调整盟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保护动植物名录。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按分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工作。监督管理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起草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发展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地旅游开发。拟订湿地资源保护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指导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监督管理重要湿地和湿地公园,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六)规划财务科。拟订林业和草原、沙产业、湿地、自然保护地等发展战略、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及重点生态工程和项目实施。编制下达年度生产计划。负责项目前期及申报。参与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负责部门预算、统计信息、审计稽查、信用体系建设、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所属单位计划财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七)执法监督和改革发展科。依法指导组织开展林草行政、森防检疫、种苗等执法有关工作。组织指导集体林权制度和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的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牧区林业和草原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牧区林地、林木和草原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贯彻执行自治区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拟订林业和草原产业化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林业和草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行业管理。指导林业草原安全生产。

人员编制

盟林业和草原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其他事项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盟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盟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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