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盟民政工作的有关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全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贯彻执行有关社会组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对全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筹备审批、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审批,负责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和各类专项检查。
(三)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优抚政策,负责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工作;贯彻国家、自治区关于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审核报批全盟重点烈士纪念建设物保护单位;承担全盟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退役士兵(士官)安置政策,拟定退役士兵(士官)安置计划;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指导全盟退役士兵(士官)接收安置、培训与就业服务。
(五)拟订全盟救灾、减灾工作政策和规划,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上报、发布灾情;接受、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救灾款物;指导、组织救灾捐赠活动;承担盟减灾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六)负责全盟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拟定全盟社会救助政策、标准和实施办法;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五保供养政策。
(七)拟定全盟行政区划规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盟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组织、协调、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界线纠纷的协调处理,负责全盟地名管理工作。
(八)拟定全盟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管理社区服务工作,制定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城镇和农牧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定全盟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对各类福利机构进行宏观管理、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福利企业的审核、报批和年检工作;负责全盟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管理本级福利基金;拟定并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慈善活动和慈善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众的权益保障工作。
(十)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各项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盟行政公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调、处理机关政务工作;承办会议的组织、综合性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督查督办、宣传、政务信息工作;负责机关公文运转、机要保密,保卫、后勤保障、档案、信访、教育培训、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全盟民政系统行业技术人员资格鉴定报批工作;组织开展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财务审计监察科
合理编制预算,依法组织收入;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和业务开展的合理需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如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活动分析。依法依规对所属事业单位和各旗(区)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
(三)社会救助科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社会救助政策,负责全盟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拟订全盟社会救助工作规划、政策;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工作;负责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承办中央、自治区和地方社会救助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拟订全盟敬老院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五保供养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全盟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参与拟订贫困人口住房、教育、就业、司法救助相关办法。
(四)救灾科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救灾减灾方针政策,拟订和实施我盟救灾减灾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负责灾情核查和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全盟救灾信息员培训工作;负责中央、自治区下达的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牧区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负责盟级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活动;承办盟救灾减灾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五)优抚安置科(双拥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拥军优属、优待抚恤政策规定;指导拥军优属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审核革命伤残军人辅助用具的配置;负责全盟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审核报批和管理工作;承担盟"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的方针、政策;拟订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人员,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及光荣院和军供给工作;指导全盟退役士兵(含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和全盟退役士兵的培训与就业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贯彻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指导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嘎查、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社区建设的政策、规章,拟订全盟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社区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指导社区服务工作,推动社区建设。
(七)社会事务管理和社会福利及慈善事业促进科
宣传、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婚姻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倡导婚姻习俗改革,指导全盟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殡葬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行殡葬改革,指导全盟公墓管理、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收养工作的法律法规,指导全盟儿童收养管理工作;负责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保障老年人、"三民"、"三无"、"孤儿"等群体社会福利政策;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管理规范,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指导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养老院的工作;负责全盟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指导全盟福利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工作。拟订并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慈善活动和慈善捐助工作。
(八)民间组织管理和区划地名科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基金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管辖权限对民间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负责涉外民间组织及境外民间组织在我盟建立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协助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对全盟基金会进行管理监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区划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规,拟订全盟行政区划调整规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的办法、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规范全盟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组织、协调和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界线纠纷调处;负责地名管理,地名标志设置,地名信息化服务及重要自然地理实体,风景名胜等的命名,更名。负责行政区划图籍,简册,标准地名书籍的审核和出版。
(九)信息科
人员编制
盟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9名。处级领导职数4名(1正3副),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含双拥办专职副主任 1名);科级职数10名(9正1副)。另核定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下属单位
阿拉善盟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
阿盟军休所
阿盟救助管理站
阿盟社会福利院
老龄办
领导信息
阿拉善盟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宋晓家
陈国辉党组成员负责纪检监察工作。
张秀清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负责优抚、双拥、安置、救灾和群团等工作,分管优抚安置科、双拥办和救灾科。
孙景华 副局长 协助局长负责机关政务、事务、信息宣传、综合治理、维稳、信访、普法、禁毒、保密、精神文明建设、老干部工作、行风评议、目标管理、政务公开等工作,分管办公室、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信息科。
欧春燕 副局长 协助局长负责社会事务和福利、养老、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分管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及慈善事业促进科、老龄办、民间组织管理和区划地名科。
柴绍明 调研员 协助局长负责慈善工作,分管盟福利院。
关敬东 调研员 协助局长负责社工组织管理工作,分管盟救助站。
陈双全 调研员 协助局长负责军休工作,分管阿盟军休所。
田玉华 副调研员 协助王迎翔同志,负责社会救助、财务、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协助陈双全同志负责群团组织、计划生育等工作,分管社会救助科、财务科、福彩中心(募捐办)(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