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地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定地区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地区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地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地区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定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地区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责任。贯彻执行国家、
自治区有关国土资源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监督检查地区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指导地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地区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指导和审核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市)矿产资源规划。参与报地区行署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地区耕地保护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实施自治区耕地保护和开发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机制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和组织落实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听证、发放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地区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实施自治区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地区重大专项土地调查,指导地方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按规定组织实施自治区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实施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地区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地区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及矿产资源储量,按权限管理地质勘查项目,依法管理地质勘查、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全地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统一管理;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等管理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任务
(十二)依法征收国土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定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定收益分配制度,指导、监督地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自治区、地区出资形成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决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三)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地区测绘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按规定负责测绘单位资格审查发证工作,管理测绘任务登记;依法查处重大的测绘违法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全地区测量标志的保护。制定基础测绘、地籍测绘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管理。组织并指导测绘技术人员培训及测绘专业技术职称工作;依法管理地图市场和测绘市场。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地区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负责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的审查和推荐工作。开展地区土地和矿产资源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和实施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组织指导对地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地区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组织开展地区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承担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地区行署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