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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河南商会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安徽省河南商会。英文译名:chamber of commerce anhui,henan province 缩写为:ahcc,henan province。

第二条:安徽省河南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是由河南籍人士在安徽投资兴办的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经安徽省民政厅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商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公共道德。在安徽省委省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关心支持下,做好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同业关系,立足安徽市场、面向全国、跻身国际市场、发挥河南工商企业经营的特色和优势,本着自愿互助、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民间渠道,沟通信息、交流经验,招商引资推动皖豫两地发展与合作,团结和引导河南来皖商家、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的有序发展,使在安徽的河南籍经营投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更快地上规模、上档次、创品牌、稳步健康地发展,为中原崛起安徽招商引资和皖豫两地经济共同繁荣做贡献。

第四条:商会接受安徽省工商联、安徽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会住所地设在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商会业务范围为:传递信息、牵线搭桥、引进资金、培训人才、开展咨询和中介服务。

(一)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与政府和有关部门协商、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二) 向会员提供市场信息、产业政策、创业招商项目、科技信息和人才信息,开展专业培训,协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调整经营结构,开拓经营领域,拓宽市场渠道,提高核心竞争力。

(三) 举办联谊活动,为会员创造联络交流的平台,促进会员间的互学、互助,协调会员之间相互利益和解决纠纷,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维护河南籍在皖创业者的整体形象。

(四) 开展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外商外企和新闻媒体间的互动,组织参与政府和其他社团主办的招商、洽谈、展览等活动,协助会员创业和寻求商贸合作机遇。

(五) 及时宣传皖豫两省的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成就,沟通安徽与河南的联系,加强皖豫两省经济科技和文化方面的交流。

(六) 承办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商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商会的章程;

(二) 自愿申请入会;

(三) 在商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河南籍工商界人士,诚实守信、顾全大局,遵纪守法,有一定文 化素养;在安徽省内各地工商等部门注册登记的属河南籍人士经营、投资的企业及个体经营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交1寸免冠照片3张、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介、在皖工商营业执照或主管机关的批文复印件、联营合同等;

(二) 经会长办公会通过;

(三) 由商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商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享受商会提供的资料、信息及相关服务等;

(四)对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商会的决议;

(二) 维护商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及除名:

(一)会员自愿退会或因工作调动及其他正常情况需要退会的,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商会据此注销会员资格。

(二)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商会常务理事会决定除名,并注销会员资格。

1、违法乱纪,受到相关法律制裁者;

2、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

3、不履行会员义务;

4、不按期缴纳会费;

5、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商会活动和会议;

6、其他特殊情况导致会员行为违背商会章程者。

第十三条 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审议决定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4/5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理事换届时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工商联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十) 推举名誉会长、名誉顾问、顾问和聘任法律顾问;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4/5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4/5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为专职)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工商联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安徽省工商联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需经会长会议提名,报省工商联考察同意,并提请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商会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安徽省工商联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推荐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理事会作出明确规定,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财政部分《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安徽省民政厅和安徽省工商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安徽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安徽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安徽省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安徽省工商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商会经安徽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南省工商联和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10月22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安徽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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