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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青年企业家协会

协会章程

漳州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章程

(2010年11月14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漳州市青年企业家协会,英文译名为:zhang zhou young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zzyea,以下简称为市青企协。

第三条市青企协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着眼于经济建设大局,为青年企业家学习、成长,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培养和造就新世纪的优秀青年企业家队伍服务,为加快实现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作贡献。

第四条 市青企协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漳州市委的业务指导和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漳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青企协住所设在漳州市胜利西路118号(市委大院5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市青企协的业务范围是:

1·组织青年企业家针对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经验交流和研讨活动;

2·举办各类培训班,帮助青年企业家提高综合素质,发掘、表彰、宣传优秀青年企业家典型,促进青年企业家队伍健康成长;

3·组织青年企业家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企业家进行友好交往,促进经济技术合作;

4·沟通青年企业家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校的联系,为青年企业家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术、资金等服务;

5·举办经济洽谈会,建立经济协作网,促进青年企业家进行经济协作;

6·反映青年企业家的意愿,维护青年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7·指导地方青年企业家协会开展工作;

8·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市青企协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市青企协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市青企协的章程;

2·有加入市青企协的意愿;

3·年龄在四十五周岁以下的;

4·在企业改革和生产经营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青年厂长(经理)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向市青企协秘书处提交入会登记表;

2·经所在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

3·经市青企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4·市青企协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凡承认市青企协章程的各县(市、区)及有关行业的青年企业家协会,均可申请入会,经同级团组织同意和市青企协秘书处审查批准后,作为团体会员。市青企协会员一般应是所在县(市、区)或有关行业青年企业家协会会员,保持两级协会双重会员身份。会员年龄超过四十五周岁即自动退会,成为荣誉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3·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4·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监督;

5·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维护协会的社会声誉;

3·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市青企协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凡不履行会员义务者,经协会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市青企协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

5·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2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市青企协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市青企协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至少二个月召开一次,可以行使常务理事会第5、6、7项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市青企协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市青企协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45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市青企协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市青企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市青企协会长为市青企协法定代表人。市青企协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市青企协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市青企协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召集会长办公会;

3·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4·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5·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市青企协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市青企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实行级差会费。

第三十二条 市青企协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市青企协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市青企协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市青企协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市青企协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市青企协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市青企协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市青企协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市青企协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市青企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市青企协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市青企协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市青企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市青企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市青企协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11月1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市青企协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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