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
文字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背景、名称解释、业务范围、申请理由等,并由举办者签名或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
3、开办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据是还受过治安刑事处罚等证明证明材料;
4、住所使用权证明(房产证复印件或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合同至少一年以上。)
5、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6、验资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时的开办资金,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开办资金金额必须达到该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最低限额)。
表 格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机构备案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6、《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帐户备案表》
7、《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
8、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姓名、年龄、性别、政治面貌、学历、职业资格、岗位等)
备注:
1、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材料均需一式三份;
2、上述材料备齐后,送交市政务中心审查,民政部门审核后,行文同意或不同意成立登记。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需要提交的材料
1、筹备成立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名称解释、背景、主要业务内容、成立理由、活动资金及其来源、发起人和发起单位自身情况介绍、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等,并由发起人签名并发起单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成立的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印章);
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4、住所使用权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验资报告》(注册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出资证明);
6、拟任负责人名单,各负责人简历(加盖单位人事章,并注明在社会团体的拟任职务)及身份证复印件;
7、会员名单(个人会员应列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并本人签字;单位会员应列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联系电话,加盖单位印章);
8、秘书长专职承诺书(承诺在社会团体成立后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不再担任其他社会职务,本人签字,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9、《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10、民政部门需要的其它材料。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