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联合会名称
浙江省健康产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健康产业联合会”),英文名称为zhejiang province health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hia)。
第二条:联合会性质
本联合会是健康产业中产品与服务的提供者、使用者、研发者、社会中介组织和管理机构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联合会宗旨
联合会以推进技术创新、加快产业发展、引领模式变革、满足用户需求、促进市场繁荣为宗旨,按照开放、合作、自律、协调、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联合会遵守中国宪法、法律和相关管理政策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并以联合会制定的各种制度、程序为依据,建立联合会内部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环境。
第四条:管理
本联合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驻所
本联合会的驻地设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石祥西路859号紫金创业园。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以市场和用户需求为中心,依托健康产业领域的上下游企业,在为用户提供产品与服务、满足用户需求的同时,积极开展该领域的模式引领、技术创新、产品研发、产品应用、服务推广,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浙江乃至全国健康服务业产品与服务标准体系,引导产业和市场向着良性健康的方向发展。
(一)模式创新
结合国家建立新型医疗服务模式的形势、互联网+不断普及的技术趋势,立足浙江省情和产业实际,研究、探索、创新公众、产业、医疗机构多方受益、协同发展的浙江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商业模式,促进浙江健康服务行业更快更好的发展,并向全国输出成功的商业模式。
(二)技术创新
搭建产学研用的技术创新平台,按照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趋势,集聚产业力量开展协同创新,研发符合当前市场和大众需求的技术、服务与产品,推动自主医疗服务技术产品的应用推广。
(三)服务创新
结合电子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形势下对于医疗健康服务的影响和革新,探索医院、第三方机构和家庭医疗服务的新方法,推动在线和
离线、现场和远程医疗服务相结合的方式,以创新服务覆盖全体人群,是广大群众充分享受到改革和技术进步所带来的福利。
(四)标准创新
在技术产品和医疗服务两个领域开展标准化工作,引导健康服务业向规范化发展。初期制订联合会内部标准,以规范联合会在技术创新、产品开发、推广应用等工作上的一致性与联合性;中期在推广应用的基础上,提出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建立健康服务标准体系,以此促进浙江乃至全国健康服务业的良性发展。
(五)交流创新
与国内外地区建立固定的联系和交流方式,以论坛、培训、交流、访问等各种灵活方式,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同时,也将自身的技术、产品和服务向国内欠发达地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输出,推动先进医疗服务的应用普及。
(六)支撑创新
在承担宣传、执行政府有关健康服务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等政府传统支撑业务的同时,也积极承担政府各种改革试点任务,以排头兵和责任田的模式,完成有关部门交办的各种任务,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以营造产业良性发展的政策环境。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或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
(二)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四)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按照联合会成员的要求履行自己职责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书面入会申请
2、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登记证照复印件
3、遵守联合会章程及管理制度的法律承诺书
(二)经联合会秘书处审核、批准
(三)交纳联合会成员单位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成员证书,成为正式成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联合会成员分为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长单位四类,所有成员享有以下的权利:
(一)本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合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每年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成员主动书面提出,视为自行退会
(二)成员如果一年内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三)退会时,应交还成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并决定联合会的远期战略规划(3-5年)、年度业务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
(四)审议并决定联合会的年度财务工作计划和总结报
(五)审议并决定联合会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六)审议并决定理事会提出的重大事项
(七)决定联合会终止事宜
(八)审议并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联合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代表大会
(四)向代表大会报告远期战略规划(3-5年)、年度业务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年度财务计划和总结报告
(五)审议并决定联合会有关技术创新、产品开发、标准制定、应用实施、服务推广等日常业务工作中的关键事项
(六)提出联合会章程的修改建议和修改稿,制定或终止章程以外的联合会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包括章程在内的所有联合会规章制度
(七)对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年度工作给予考核、评价
(八)决定其他日常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3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理事长工作会议
(二)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领导、协调分管各个职能的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的工作
(四)代表联合会签署有关联合会的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受理加入联合会的申请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开展联合会对外的宣传、推广、应用等业务工作
(七)代表联合会接受有关资金、基金及捐赠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九)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届别一致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1月1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