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
1·开发区内土地使用实行“五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出让、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商业、娱乐业用地40年;工业、工业综合用地50年。在出让合同期内,企业和个人有权转让、出租、抵押或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2·进区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除按规定以国家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还可以吸收土地入股、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生产性企业,土地出让金缓缴三年,缓缴期满一个月内缴清,场地使用费免收。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场地使用费免收。
以上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缓缴期满后,区级收益可分三年缴清:第一年缴纳20%,第二年缴纳30%,第三年缴纳50%。以上进区建设项目,以租赁方式用地的,期满后可重新核价续租。经批准,租期内土地可依法转租、抵押,但不能转让。
4·根据城市规划,经批准易地整体搬迁到区内的国有企业,其原厂址转让时,属政府划拨土地,收益除依法纳税外,区级收益部分留给企业使用。
5·区内企业10年内一律按15%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高新技术项目生产用固定资产,经批准,可在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提高10-20%的折旧率。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