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调整
(一)新增和加强的职责
1·增加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规划和政策的职责。
2·进一步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重点是拟订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加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3·加强对能源问题的综合协调和牵头抓总职能,拟订能源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标准并组织落实;加强做好有关能源资源的组织、储备、供需平衡工作。
(二)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各区人民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依据国家关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修订意见,及时修订调减市级投资核准目录,提高核准项目的规模(限额)标准,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
国家、省和市规划内、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少数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区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或者由企业自主决策。
2·将工业行业管理、技术进步改造等职责划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3·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