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本辖区质量工作。组织实施地方质量振兴规划,制定当地加强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的措施,组织开展质量兴市(县)活动;落实质量奖励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推动实施名牌战略,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负责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负责本辖区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对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执行省局下达的统检、定检计划;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工作。
(四)依法查处本辖区质量、标准、计量违法行为;负责质量申诉工作;组织辖区内本系统日常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本辖区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日常协调工作。
(五)负责本辖区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地方标准,指导开展采用国际标准、农业标准化、企业标准化、信息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等标准化工作;负责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宣传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监督检查标准的贯彻执行;统一管理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型码工作。
(六)统一管理本辖区的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和计量仲裁检定;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依法监督管理计量器具。
(七)负责本辖区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的质量监督安全监察工作;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实施进出口监督监察管理。
(八)负责本辖区产品质量认证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引导企业开展质量认证,对国家实行强制认证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工作。
(九)组织制定本辖区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一管理本辖区质量技术监督宣传、教育、培训、财务、科技、防伪、统计、审计、国有资产、信息化和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职称评聘等工作;负责本系统队伍建设和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班子建设;指导有关社团工作。
(十)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职责。
(十一)承办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