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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西藏文化保护与发展协会

组织体系

机构设置

最高权力机构

该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决定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3)审议和批准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选举理事;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换届前6个月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

执行机构

该协会设理事会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3)主持该协会工作;

(4)批准理事的增补;

(5)选举和罢免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6)聘请该协会名誉会长、特邀常务理事、特邀理事;

(7)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设立专门委员会及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8)决定工作规划大纲并监督实施;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执行第二一条各项职能。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主持日常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为该协会法人代表。

日常办事机构

该协会设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会日常事务的办理。

(注:该协会未设立内设部门)

组织会员

会员分类

该协会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入会条件

凡承认该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该协会,热心参与西藏文化保护和发展事业并作出一定贡献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会员。

入会程序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递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会员的权利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该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该协会活动;

(3)对该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会员有申请退会的自由;

(5)经该协会批准独立开展业务范围内有关活动;

(6)符合该章程的其他权利。

会员的义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该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维护该协会合法权益;

(3)完成该协会交办的工作;

(4)接受该协会业务指导;

(5)支持该协会的工作和活动;

(6)向该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7)按期交纳会费。

退会说明

会员退出协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该协会活动,被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该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视情况取消其会员资格。

业务资产

业务范围

(一)对西藏文化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及经济社会组织提出有关保护和发展西藏文化的具体建议;

(二)在中国国内外举办西藏文化展览和学术研讨会,全面、真实地介绍西藏的宗教、教育、艺术、民俗、医药、旅游、环境保护等;

(三)参加联合国人权会和联合国经济社会发展领域会议,以及联合国非政府组织会议、亚太区域会议等;

(四)组织藏学家及西藏艺术团出国访问,邀请中国国外友好人士到西藏考察,联系中国国外藏胞并提供相关服务等;

(五)争取、帮助、组织、推动中国国内外组织和企业为西藏文化保护与发展项目投资、培训人员;

(六)依据中国国家法律在中国国内外筹集资金,资助西藏文化保护与发展方面的项目;

(七)提供西藏文化咨询服务。

经费来源

(1)会费;

(2)中国国内外各界人士和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捐助;

(3)政府资助;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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