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统计方法制度,完成国家、省、市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
(二)制订并实施全区统计工作规划和统计调查计划;指导和协调各级统计部门的统计业务工作,组织完成国务院统一布置的周期性的农业、人口和经济普查以及人口抽样调查以及投入产出等专项调查;负责全区统计报表管理工作。
(三)贯彻统计法律法规,检查监督统计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全区统计工作,查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
(四)收集、汇总、整理、提供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
(五)统一核定、评估、管理、公布全区性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编辑印刷《国民经济统计提要》、《统计年鉴》。
(六)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指导乡镇(办)统计信息现代化建设工作,并对乡镇(办)统计信息化知识进行业务、技术培训。
(七)组织管理全区统计干部业务培训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区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工作。
(八)承办区委、区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