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起草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的地方性行政措施,经批准后贯彻实施并监督检查。
(二)经省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授权负责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区域详细性规划的编制、申报和批准后的实施工作;负责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辖区城乡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城市管理工作。
(四)负责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宗教、文物管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管理工作;负责辖区营林规划、森林防火管理工作。
(五)负责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工作。
(六)负责财政预决算、审计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负责乡镇、事业单位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指导管理市有关部门设在辖区的派出机构的工作。
(八)负责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群团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