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拟订种植业、水产业、农业机械化、农村能源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特产业(柑桔、茶叶)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指导特产作物的生产管理、技术引进、示范推广及项目实施、特产品市场调查研究、信息网络服务工作;组织实施特产作物种苗及其产品的检疫、管理工作。
(四)贯彻执行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五)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及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负责农业投入品质量的检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渔药的许可及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和省标准;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七)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植物防疫检疫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区内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
(八)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九)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拟订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全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大科研专项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组织实施农业领域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国内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二)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三)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四)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参与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负责“无公害蔬菜”、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的管理和监测,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研究制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十五)组织开展农业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六)开展农业招商引资,为大企业、项目建设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