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研究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议案提案办理等工作,承担机关政务协调和督办工作,组织开展和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信息和数据管理;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起草综合性文件文稿。
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负责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系统教育培训。
(二)综合业务处(生态文明建设处)
组织编制全市生态环境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承担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研究分析、高质量发展指标的分析与考核工作;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协调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和评价,承担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扎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环境监测计划,建立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组织开展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组织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实施应急监测,报送应急监测信息。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活动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三)环境督查处
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根据市委安排,经市政府授权,对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以及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问责建议;牵头负责与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接组织协调工作,具体负责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迎检工作,负责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问题整改方案制订、整改督查推进、销号管理工作;承担局系统督查督办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生态环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承担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和联合惩戒工作;组织开展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负责全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监督,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组织拟订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负责处理有关生态环境方面的信访工作,对外可使用局信访办公室名义开展相关工作。
(五)组织人事处
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系统领导干部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负责县(市、区)生态环境局综合考核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六)财务与审计处
管理市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和项目,提出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并组织检查验收;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七)生态科技处
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拟订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发展规划与计划,管理生态环境科研项目和成果;组织环境保护新技术的示范与推广,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境产业发展工作。
(八)水生态环境处
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地表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九)海洋生态环境处
负责全市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指导入海排污口设置;负责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废弃物海洋倾倒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大气环境处(应对气候变化处)
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各县(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建立并组织实施机动车环保监管制度;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实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和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承担全市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与交流的工作;组织开展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承担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方面的具体工作。
(十一)土壤生态环境处(核与辐射和固体废物管理处)
负责全市土壤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
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
承担全市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性物质运输和伴有放射性矿场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制度;负责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对市内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实施监督管理。
(十二)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行政审批处)
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并限时办结,承担局行政审批改革任务;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全市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