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强区建设和质量发展工作;组织推进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指导广告业发展;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三)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行政审批,并依法监督管理。负责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依法监督管理。
(四)依法承担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依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依法监督管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行为,依法开展反垄断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消费类格式合同条款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负责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推荐、评审著名商标,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负责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依法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申诉和举报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
(六)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区级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检查、考核评价;组织拟订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依法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七)依法承担食品生产、流通及餐饮服务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监督实施食品生产、流通及餐饮服务安全管理规范。负责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监督管理和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监督实施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化妆品卫生规范和技术标准。承担酒类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管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材交易。负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监督管理。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利用监督管理手段,配合宏观调控部门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药品产业政策。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和医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制度。
(八)依法查处各类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等在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依法查处合同欺诈、商标侵权、广告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九)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指导协调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规范;依法监督标准的实施;按照规定承担应对技术贸易壁垒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编码工作。
(十)负责管理计量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一)负责管理合格评定工作。依法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推进实施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十二)负责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和产(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产(商)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负责本辖区纤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较大产(商)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和缺陷产(商)品召回制度;研究分析区域产品质量状况。
(十三)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和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
(十四)指导全区工商行政、食品药品、质量技术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诚信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指导全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指导与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业务有关的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