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厦门市南靖商会。英文名称为“xiamen nanjing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为“xmnjc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南靖籍或曾在南靖学习、生活、工作过热心于促进厦门、南靖两地经济文化交往的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在厦门投资,依法建立、注册、登记的各种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地域性、非营利性民间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企业相互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以及为会员企业的发展提供活动平台与服务;为促进厦门和南靖两地的经济发展和深入山海协作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思明区金榜路61-67号第5层2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做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规范行业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二)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培训、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政策和业务讲座;
(三)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承办开展两地经济、技术、贸易、人才等领域的合作,举办专题研讨会等活动。视情编印资料,介绍国内外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协助会员了解市场动态,扩大业务渠道,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贡献力量。
(四)联络会员和在厦的同乡以及关心支持南靖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人士,举办必要的业务活动,增进友谊,促进交流,发展联系,增加本会凝聚力;
(五)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支持企业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为会员协调关系,调解纠纷,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六)教育引导、鼓励会员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加本会和其他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由南靖籍或曾在南靖学习、生活、工作过热心于促进厦门、南靖两地经济文化交往的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在厦门投资,依法建立、注册、登记的各种经济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热心商会工作;
(四)自愿缴纳会费,积极参与本会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会长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在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本会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为本会活动提供方便条件;
(四)发展本会会员;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承办本会委托的事务、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提供本会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经劝阻无效的,或受到国家法律制裁的,本会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出示公告,收回会员证件,并通报相关单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议商会的重大事件;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审查,并经厦门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商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对理事会履行监督的机构。监事会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对理事会履行监督;
(二)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三)列席理事会议,按季度审核本会财务收支情况;
(四)在理事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共同筹备和开展监事会或理事会换届工作;
(五)其它应由监事会履行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监事长一人及副监事长若干名。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
(二)爱国、诚信、守法,热心商会工作;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属于本会会员,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社会活动能力强,有领导和处理商会工作的能力,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
(五)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未参加过非法组织的。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会的工作,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不在厦门时,指定一名常务副会长代理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或在会长外出期间,主持本会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推荐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二)受秘书长委托,或在秘书长外出期间,主持秘书处工作。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和领导监事会工作;
(二)可指定副监事长临时代行其职权;
(三)需由监事长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副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监事长开展工作;
(二)受监事长委托,或在监事长外出期间,主持本会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顾问。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顾问人选,由理事会推选,并提请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文秘、联络、会务、财务等事务,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一)办公开支;
(二)编辑刊印资料费用;
(三)组织有关活动费用;
(四)购置固定资产;
(五)与本会有关的其他开支费用。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一般日常开支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重大项目开支由常务理事或理事会研究决定,会长签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审查同意,并报厦门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及厦门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厦门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和厦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二o一一年 六 月二十八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厦门市南靖商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厦门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